2005-03-21

丹大事件

週日去聽了一場2004年原住民重大事件論壇,該場會議談了四個事件,鄒族頭目事件、痛風基因問題、丹大狩獵、納莉風災後重建問題。

對於丹大事件,請了林務局保育組組長,以及參與此次計畫的布農獵人。我在聽這位組長報告時,覺得真是模糊焦點。從報上得知的丹大開放狩獵,原本就是林務局與學術單位為了掌控當地物種數量而做的計畫,從報上的訊息中,原住民僅處於一種臨時顧工的身份,我刻意注意到底有什麼「恢復傳統狩獵文化」的規劃,但是文中鮮少提及。此回這位組長說,是為了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第二十一條的施行細則,所以才會試辦這次的狩獵。讓我們來看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臺灣原住民族於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典,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這個條例之施行細則跟這次的試辦關係是什麼?原住民在保留地可因祭典的關係而補殺野生動物,按照這個邏輯推下去,如果要恢復狩獵文化,應該是要從狩獵文化的內涵開始談起,而不是先從「可以打幾隻」的數量控管開始。這個試辦根本上就跟「恢復原住民狩獵文化」沒有關係,雙龍村參加狩獵的布農人也說,整個狩獵的過程都是槍獵,完全沒有按照原住民傳統的狩獵方式進行,年輕人參加了也學不到東西。同時也批評林務局沒有顧及與輔導原住民從事巡山員與生態解說的後續工作。

這些批評都十分的合理,同時也點出問題就在於林務局的粗糙決定,又強以恢復原住民文化作為幌子,讓原住民背負第二次的污名化之傷害。最後組長面對大家的質疑,竟然告訴我們「去看地理課本」,說台灣的生態是多麼的特殊,對於保育的工作需要大家一起努力,真的是官僚到出神入化的境界。

關於這件事情,恢復狩獵文化是可以討論的,對於如何落實台灣的動物保育也是可以細緻討論的,但是林務局弄擰成這個樣子,不僅原住民的形象受到傷害,讓可以討論的議題污名化,對於這些事情,另人真是氣憤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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