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25

物權轉讓的精子,禮物的小孩


最近想著,大概快要到了想要有個小孩的階段了,不過通常這樣的想法從直覺期,到實踐期,應該會延續個兩年或三年。這個直覺其實是來自於對於生命階段的想像,我想,進入下一個階段的時候大概快要來臨了。每每要往前進的時候,心理總會有股莫名的直覺,通常我也就這麼去作了,至今沒有什麼差池。與其說我是按照理性規劃人生,就目前看來倒不如說是按照直覺前進人生。某程度可說是任意而為的人生。

我的任性來自對於自己的理解跟相信,但是旁人大多無法瞭解,我也從不做解釋。解釋是為了尋找認同,我不太需要這個。如果我幼年有立志作一個公眾人物或者有從政的打算,當今必然不是如此。可惜,有些事情是很早就注定難以改變的。

至於生小孩是自己的打算,也沒有特定的對象。於是我想到很多故事中女性如何偷精子的情節。今天新聞也寫到「口交留精產子」的報導,男方控訴女方是性詐欺,但上訴法院法官支持下級法院的判決,認定艾倫絲沒偷竊菲力普斯的精液,判決書上寫著『艾倫絲辯稱「原告『交付』其精液時,精液便是贈與,一種施者與受者間絕對且不可撤銷的物權轉移。而且,雙方也未合意交付物必須應要求而歸還。」 』。

歷代社會對於「未在婚姻基礎上的生殖」之判決十分有趣,在以往女性未婚懷孕,或者懷非丈夫的孩子必然是被判不貞、有罪的。控訴的標準是與人的「道德」相關。但是現在這種借種生子事件,竟然將精子當成一種贈與「物」,物權移轉之後男方不得要求歸還。這是基於一種「物權」的觀念。那麼,小孩呢?是一種會再生產(reproduction)的禮「物」?在當代,生殖的意義,或者人的意義,真的是面臨多重的解釋阿。

5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2 Comments:
Orpheus said...
在法律上對於哪個時間點才能稱之為人有多種說法,有的是說胎兒肢體一部露出就算,有的是完全生下來才算,但精子階段毫無疑問還是屬於「物」的範圍,否則毀滅精子就要被說是「殺人罪」了。

8:13 AM
Anonymous said...
多謝奧的解釋。只是覺得這個判例很有趣,如果這個「物」長成了「人」,那麼男方對該「人」還有什麼其他的權利義務嗎?

如果在贈與之後,男方就失去了所有的權力,那麼「生父」在法律上不就也沒有意義了(在非婚姻基礎下)?

serry

Anonymous said...

的確,「生父」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只要雙方沒有法律上的關係,彼此就沒有權利義務。

法律認為人是獨立的個體,小孩並不是父母的「所有物」。

這個判例的確很有趣,法官是以「贈與」為理由,不過我覺得也可以用「拋棄」這個理由,然後女方再主張「無主物先占」。:p

Anonymous said...

主張拋棄的理由在台灣比較好,因為台灣法律的贈與是可以撤銷的,只是受贈人可以請求其他賠償。而且贈與的成立還要贈與人有贈與的意思,在這例子裡顯然是沒有。

Anonymous said...

記錯,太久沒看法條,在權利移轉後就不能撤銷贈與,但是台灣法律還是必須有當事人「約定」的要件,所以在這例子能不能構成約定是有疑問的,還是主張拋棄比較可靠。

Anonymous said...

「無主物先占」,哈哈,這理由很好。看來女生要生小孩又不想被家庭(男方)束縛,並不是這麼困難的事情。